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admin 日期:2012-1-19 9:52:37
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
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富升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
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富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
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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