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
作者:admin 日期:2012-1-19 9:46:2
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
款。第二百一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平安、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
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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