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

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

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

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

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

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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