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
作者:admin 日期:2012-1-19 9:50:3
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
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
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
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
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
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
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
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置。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
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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